(2006)新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小洁与被告郭颖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崔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郭某1,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黄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詹晓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郭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诉称,对被告的生活习惯自己无法忍受,而且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没有家庭责任感,没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1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以前的一些生活习惯原告不能忍受,所以很多现在已经改正,自己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与原告之间的感情还有改善的可能。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6年4月原告搬出另住,2006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此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