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泰行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计划生育局与季永跃、邱雪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计划生育局,季永跃,邱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行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局长。被执行人季永跃。被执行人邱雪峰。申请执行人泰顺县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季永跃、邱雪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2日作出的(2006)泰行审字第7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行政审判庭于2006年7月26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0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季永跃、邱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97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季永跃、邱雪峰夫妇于2006年8月1日自动履行了7000元及案件执行费350元,余额2700元因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余额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建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行执字第9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平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