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上民一初字第792-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曙淳与魏波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曙淳,魏波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792-1号原告何曙淳。被告魏波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曙淳诉被告魏波静滕退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曙淳于200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曙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曙淳负担25元,退回原告何曙淳25元。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董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