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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三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先华与西安雅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华,西安雅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三初字第847号原告陈先华。委托代理人金秦英、李名哲。被告西安雅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测绘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志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华与被告西安雅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先华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陈先华负担705元。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