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西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建慧与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慧,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西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张建慧。被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维坤。委托代理人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慧诉被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速递费60元,共计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莲英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倪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