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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06-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严某某,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唐华四棉厂工人。被告宁某某,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正宇冷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长福,葛宗武,西安市新城区自强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文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