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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06-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隋园园与王宽、王海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园园,王宽,王海福,宋保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758号原告隋园园,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代理人郭亮、张丽,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宽,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王海福,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委托代理人郑玉林,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宋保岭,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彭思伦、赵娅廷,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原告隋园园与被告王宽、王海福、宋保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11日作出(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75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被告王海福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海福豫E×××××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  国  防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