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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06-08-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被告王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王楠,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91号。负责人王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申锐、杨军,该支行职员。被告王楠,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秦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乙字2号。负责人贾小平,公司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与被告王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9元,减��收取5880元,其他诉讼费用29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韩森寨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