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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6-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续绵与被申请人周彩秀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续绵,周彩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段续绵,男,193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二汽车制造厂退休工人。被申请人周彩秀,女,汉族,年龄不详,无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段续绵与被申请人周彩秀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段续绵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段续绵撤回起诉。诉讼费125元由申请人段续绵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