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6-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续绵与被申请人周彩秀宣告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续绵,周彩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段续绵,男,193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二汽车制造厂退休工人。被申请人周彩秀,女,汉族,年龄不详,无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段续绵与被申请人周彩秀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段续绵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段续绵撤回起诉。诉讼费125元由申请人段续绵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