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06-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西安西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徐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西安西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枫叶广场B座12层1205室。法定代表人赵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爽,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回族,西安市西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爽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西安西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西宇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