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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碑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06-08-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谦诉被告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谦,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碑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马忠谦,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渭南市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郭云海,男,渭南市司法局干部。被告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翠华路254号。法定代表人袁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行建文,男,1956年3月6日出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谦诉被告西安泓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谦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谦撤回起诉。诉讼费3416.5元由原告马忠谦负担。审判员 谢 虹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