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06-08-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莉莉与被告赵剑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18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汉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公路局汽车修理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6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惠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