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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聊东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0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宫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聊东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宫某,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尹某,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于2006年8月16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