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聊东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0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宫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聊东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宫某,女,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尹某,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宫某于2006年8月16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