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上民一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06-08-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292-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张永强。委托代理人潘敏祥。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3元,由原告冯某负担3586.50元,退回原告冯某3586.50元。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