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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上民一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06-08-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上民一初字第292-2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张永强。委托代理人潘敏祥。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杨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3元,由原告冯某负担3586.50元,退回原告冯某3586.50元。审 判 长  王春霞审 判 员  宓旭庆代理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