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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0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辉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程朝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程朝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辉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付*号。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林,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智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程朝明,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程朝友,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注释同上,系程朝明之兄。本院受理原告辉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朝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