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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0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邓良凤与陕西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良凤,陕西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邓良凤,女,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委托代理人胡清明,男,194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省旅游学校干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被告陕西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长安中路100号文化大厦5楼B座A户。法定代表人谢开楼,董事长。本院于200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邓良凤与被告陕西吉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2006年8月17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良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