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06-08-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883号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蒋村镇北元村。法定代表人郑炳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经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姚知言,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在本院审理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45元,由原告西安恒兴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惠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