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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维富与杨省牛、杨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20号沈维富与杨省牛、杨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维富于200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柯长期不在家,被执行人杨省平履行部分案件款后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足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