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维富与杨省牛、杨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20号沈维富与杨省牛、杨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2日作出(2005)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维富于200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柯长期不在家,被执行人杨省平履行部分案件款后即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亦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足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