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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0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保祥与黄随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保祥,黄随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石保祥,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黄随劳,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郭晓蓉,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于在审理原告石保祥与被告黄随劳建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石保祥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保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