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雁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0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永红与朱金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红,朱金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朱永红,女,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现住西安市,个体。被告朱金玲,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红诉被告朱金玲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