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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06-08-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树龙与被告西安前进驾驶员培训学校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树龙,西安前进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郑树龙,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童举,女,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福真,男,1943年12月20日,汉族,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前进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进化北路甲子9号。法定代表人:刘亦兰,经理。原告郑树龙与被告西安前进驾驶员培训学校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树龙诉称:2005年12月8日,2005年12月27日,2006年1月21日其分三次向被告长安中路35号南分校交纳郑裕飞、诸葛建生等12人的驾驶员培训费计24000元。后因政策原因未与培训,被告返还5000元后拒不退还下余的19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受郑裕飞、诸葛建生等12人之托向被告交纳驾驶员培训费用,该12人与被告建立了培训合同关系,原告郑树龙并非培训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江明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战 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