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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06-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西宝与焦金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西宝,焦金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冯西宝,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金迎,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西宝与被告焦金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06年8月1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西宝撤回对被告焦金迎的起诉。解除对被告焦金迎鲁13-×××××拖拉机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及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