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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6-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邢养南与长安区王莽乡后沟村村委会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养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长执字第216号 申请人邢养南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莽乡后沟村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养南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莽乡后沟村村委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军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