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6-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邢养南与长安区王莽乡后沟村村委会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邢养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长执字第216号 申请人邢养南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莽乡后沟村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邢养南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王莽乡后沟村村委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军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