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即执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06-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焦泽深与青岛即墨市新城工商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泽深,青岛即墨市新城工商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焦泽深。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新城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18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泽深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新城工商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即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正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