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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6-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红香与孙宏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65号申请人刘红香与被执行人孙宏彦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红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宏彦给付了部分款项后,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居住,现居住地不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92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 军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军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