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06-08-1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吴栋、吴银龙与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虞市交通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栋,吴银龙,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上虞市交通局,上虞市公路管理所,上虞市公路管理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5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栋。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银龙。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兆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腾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姣娥。委托代理人金尧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龚开洋。委托代理人金尧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公路管理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方智刚。委托代理人金尧坤。上诉人吴栋、吴银龙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栋、吴银龙又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栋、吴银龙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栋、吴银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上诉人吴栋、吴银龙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