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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6-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孙大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孙大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刘文龙,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孙大双,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胜利西路96号。诉讼代表人蔡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龙与被告孙大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山东L×××××变型拖拉机在你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款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肇事车辆山东L×××××变型拖拉机在你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何国防审判员  胡 波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