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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张伍弟、皇甫芳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张伍弟,皇甫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张玉珍,女,192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村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律师事务所。被告张伍弟,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安康地区航道工程队下岗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皇甫芳侠,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吗,汉族,元安康地区航道工程队下岗职工吗,住西安市雁塔区。法父。本院在审批原告张玉珍与被告张伍弟、皇甫芳侠确权一案中,原告张玉珍200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军义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审 判 员  刘 茹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