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0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张伍弟、皇甫芳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张伍弟,皇甫芳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857号原告张玉珍,女,192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村村民。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焦平,陕西达明律师事务所。被告张伍弟,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安康地区航道工程队下岗职工,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皇甫芳侠,女,1966年10月4日出生吗,汉族,元安康地区航道工程队下岗职工吗,住西安市雁塔区。法父。本院在审批原告张玉珍与被告张伍弟、皇甫芳侠确权一案中,原告张玉珍2006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军义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审 判 员 刘 茹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