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06-08-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菊花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花,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六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667号原告:陈菊花,女,192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润霞,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邮电局退休职工系原告之女)。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六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矿山路西口2号。法定代表人:张菊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成,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六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花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运输六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菊花于200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花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菊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