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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渝民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06-08-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陈小丽与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小丽;新余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渝民初字第00703号原告陈小丽,女,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无业,新余市渝水区号。委托代理人裴君,渝水区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地址新余市劳动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徐子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民,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丽与被告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丽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八元四角,撤诉减半收取四百零九元二角,其他诉讼费三百元,合计人民币七百零九元二角由原告陈小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昱二00六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张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