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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某、申时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200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申时腊,又名申时纳。2004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06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申时腊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了检察员查美娟、代理检察员杭璐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申时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申时腊至嘉善县丁栅镇丝绸路148号楼2梯401室陈宝其家,撬门入室,窃得现金16000元、金黄色男式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44元),总价值人民币16044元。2006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至江苏省启东市向阳镇信用社家属住宅楼303室盛春花家,撬门入室,窃得写字台抽屉内的24K黄金项链二根(各带鸡心),总重32.766克,价值人民币4916元;24K黄金戒指一枚,重4.736克,价值人民币710元;18K黄金项链一根,价值人民币400元;现金250元,总价值人民币6276元。以上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基本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失主陈宝其、盛春花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申时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达人民币22000余元和16000余元,数额分属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时腊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3月22日止。)二、被告人申时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强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