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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吴民二初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06-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鸿富达特种胶粘带(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明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富达特种胶粘带(苏州)有限公司,苏州明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吴民二初字第0431号原告鸿富达特种胶粘带(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弇山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陆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苏州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明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工业园后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建琴,苏州市吴中区横泾法律服务所法律者。委托代理人周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富达特种胶粘带(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明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0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鸿富达特种胶粘带(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富达特种胶粘带(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人民币515元,由原告鸿富达特种胶粘带(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时琼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