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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0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井玉安与张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玉安,张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临罗民二初字第405号原告井玉安,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程萍,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升,男,成年,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玉安与被告张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玉安于200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井玉安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井玉安负担。审判员  解文慧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杜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