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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霍民一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0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确认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霍民一初字第108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张某确认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50元,计6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  文  中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郭玉军(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