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6-07-0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高志龙与冯永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中民一终字第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永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茹国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志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水夫。上诉人冯永祥为与被上诉人高志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永祥的委托代理人茹国钢,被上诉人高志龙的委托代理人周水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许华娣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冯永祥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为由发回重审。主要问题是:原审判决存在两份案号相同、但判决主文不同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以上意见,仅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二00六年七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