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0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琪与陈锡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陈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李琪,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锡,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琪与被告陈锡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琪与2006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尹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