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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0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琪与陈锡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陈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李琪,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锡,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琪与被告陈锡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琪与2006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吴海鹏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尹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