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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阿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6-07-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建设信用社与安德胜、贺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县建设信用社,安德胜,贺占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阿民初字第32号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马国荣,主任。被告安德胜,男。被告贺占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信用社诉被告安德胜、贺占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4元,其他诉讼费1166元,合计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信用社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秀琴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崔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