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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泰法行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6-07-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圣存、申碧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叶圣存,申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泰法行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林晓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娃,三魁镇××干部。被执行人叶圣存。被执行人申碧荣。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圣存、申碧荣计生征字(2005)第261号征收社会子女抚养费一案,本院2006年4月27日作出(2006)泰行审字第5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5月23日移交执行。本院于200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叶圣存、申碧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圣存、申碧荣在2006年6月5日前自动履行支付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子女抚养费5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曾对被执行人叶圣存进行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叶圣存又自动履行3250元,并就余款的支付与申请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目前无须继续执行。为此,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叶圣存、申碧荣自动履行3250元,并就余款的支付与申请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目前无须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泰法行执字第6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董景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