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06-07-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汪某甲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善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汪某甲。被告谭某(英文姓名TAMKINTUNGTONY),男,1962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苏杭街永昌大厦*楼*座,香港身份证第P624074(0)号。原告汪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及2006年6月21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2005年7月14日及11月19日先后两次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继而双方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汪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嘉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回深圳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还经常打骂原告。因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对妻儿漠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自2003年6月起双方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2004年3月19日原告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时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法院于同年7月8日作出不予准许离婚的判决。现原、被告无任何联络,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生活费2000元,医疗费及教育费双方各50%,至儿子独立生活止;3)诉讼费用双方各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0年4月起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汪某乙,现年5周岁。××××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但后来因工作上的原因及性格差异、家庭生活琐事等,双方时有争吵。自2003年6月起,双方分居生活,2004年3月19日,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事后,双方仍无任何联系,被告至今亦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再次诉请离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原告除生育孩子时在嘉善××段时间外,其余时间与被告都在深圳工作和生活。分居后,原告至今仍单独在深圳。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申请结婚声明书、结婚证书(均为复印件)、本院(2004)善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婚后初期虽然关系较好,但后来由于双方因工作及脾气性格差异、被告对妻儿缺少关爱等,使夫妻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尤其是分居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影响了家庭和睦。期间,于2004年3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但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联系,夫妻关系亦无法得到改善,致使感情日益恶化以致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诉请离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宜随原告生活,被告应负担其子的抚养费,但原告请求生活费每月2000元明显过高,且又不能提供被告有较高收入的相关证明,故对原告的这一请求金额应予减少。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仍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婚生子汪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贴补生活费人民币300元,付款日期为每半年的第一个月给付一次,至其子独立生活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结算)由双方各承担50%。本案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周 宏审判员 范爱民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