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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6-07-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萍与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3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西电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吴育林,男,1979年元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9号。法定代表人樊知新,总经理。张萍与西安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4日作出的(2004)新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萍于200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张萍以本案案情复杂,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调查核实清相关情况后,持《债权凭证》对未安置的53平方米房屋一套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新法执字第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