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06-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忠泽与被告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泽,张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新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李忠泽,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磊,男,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泽与被告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泽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泽撤回起诉。诉讼费34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侯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