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0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华瑞物资有限公司与权振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瑞物资有限公司,权振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81号原告陕西华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东段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高西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权振海,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艳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人民陪审员 陈 钢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群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