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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06-07-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陈立浦与被告陈立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浦,陈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6)新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陈立浦,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土门支行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宋文德,男,各界导报法制周刊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瑶,女,各界导报法制周刊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立民,男,38岁,汉族,无业。原告陈立浦与被告陈立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立浦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德、刘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立浦诉称,陈立民于1997年向其借款12万元用于办厂,此后陈立民归还了部分借款及利息。2004年6月27日双方结算,陈立民尚欠本金45000元、利息5000元,陈立民出具了新的借据,2005年8���1日,陈立民又出具还款计划一份,事后又陆续还款2500元,尚欠47500元至今未还。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47500元。被告陈立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陈立民向陈立浦借款用于办厂,2004年6月27日双方对帐后,陈立民尚欠陈立浦本金45000元、利息5000元,陈立民向陈立浦出具借据确认。2005年8月1日,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一份。此后,陈立民还款2500元,下欠475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立民欠陈立浦借款47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及时归还。陈立浦要求其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7500元。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38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东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