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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0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永宽与冯小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宽,冯小予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王永宽,男,汉族,1948年6月1日日出生,中国电子器材公司西北分公司职员,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世伟,陕西帝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予,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陕西奇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闫武龙,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宽诉被告冯小予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