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0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建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建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全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刑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伟,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陕西嘉信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出纳。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刘建伟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