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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0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韩蕊与袁关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蕊,袁关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韩蕊,女,汉族,1986年2月11日出生,西安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袁关斌,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蕊诉被告袁关斌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蕊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