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0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胡荣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胡荣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全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刑鹏程,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荣生,男,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胡荣生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王 娜代理审判员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雷 霆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