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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善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06-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6)善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0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6)善检刑诉字第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至嘉善县西塘镇下甸庙工农村港北18号许明根家,掰窗楞钻窗进入室内,窃得三轮车上的“大红鹰”牌、“利群”牌等各类卷烟41条,总计价值人民币33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许明根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