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06-07-3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孙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孙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1668号原告刘某1,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黄陵人,学生,现住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王宝训,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陕西紫来发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被告孙斌,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陕西省。本院受理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1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