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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6-07-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正平与何社平返还财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526号原告何正平与被告何社平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社平在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何正平红机砖50000块,并承担诉讼费用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何社平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何正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社平占有原告的红机砖在该案审判前已卖与他人,现不能实际返还,目前又无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其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平旗二〇〇六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